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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0001-03-2023-00044
                效力狀態 有效
                發布機關 溫縣黨政門戶網站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7日
                標???????題 溫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溫政辦〔2023〕2號
                發布時間 2023年02月20日

                溫政辦〔2023〕2號


                溫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溫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部門及單位:

                為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我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切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現將《溫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培育和發展我縣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推動城鄉生產要素流動,優化資源配置,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從事農村產權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產權交易,是指產權交易主體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通過溫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縣農交中心”)發布產權交易信息,經過公開競價,依法轉包、租賃、轉讓、入股、互換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農村產權交易要遵循依法監管、自愿有償、規范操作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合規。

                第五條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農交委”)作為本縣農村產權交易的監管機構,負責對全縣農村產權交易行為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h農交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

                第六條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按權屬分類實行歸口管理,農業、水利、住建、市場監督、自然資源、房管、水務、科技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督促相關交易品種入場交易,規范產權交易行為,并負責信息發布前的審查工作,協助縣農交委做好產權交易監督工作。

                第七條縣農交中心是依法批準設立,為全縣農村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布、產權鑒證、政策咨詢、組織交易、融資抵押等相關職能的為農服務的綜合平臺。

                第八條縣農交中心應當搭建全縣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網站和數據庫系統,實現信息發布、業務管理、網絡競價交易等核心功能。

                第二章交易范圍、方式及程序

                第九條我縣行政區域內下列交易事項須在縣農交中心進行交易:

                (一)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山林股權。

                (三)農村集體水域、灘涂養殖權。

                (四)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農村集體農業裝備所有權(包括漁業船舶所有權)

                (八)農村集體活體畜禽所有權。

                (九)農村集體農產品期權。

                (十)農村集體農業類知識產權。

                (十一)農村建設項目招投標和物資采購。

                (十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轉讓和處置。

                (十三)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產權。

                下列產權交易事項可在鄉鎮(街道)“三資”中心的監督指導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場所內進行交易,并報鄉(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中心備案:

                (一)單宗合同平均年交易額在0.5萬元(不含0.5萬元)以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交易。

                (二)單宗合同面積在5畝(不含5畝)以下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

                (三)其他按規定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的交易事項。

                下列產權交易事項應在縣農交中心進行:

                (一)單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額在0.5萬元(含0.5萬元)以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交易。

                (二)單宗合同面積在5畝(含5畝)以上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域灘涂養殖權交易。

                (四)其他交易事項。

                禁止將達到標的要求的交易項目化整為零、分割交易。

                鼓勵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農民個人所持有的農村產權通過縣農交中心進行交易。

                縣農交委要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整合各類流轉服務平臺,建成統一的綜合服務平臺,制定詳盡的交易細則,逐步實現應進場的交易事項,全部進場交易。

                第十條轉讓方提出轉讓申請,應具備轉讓行為的主體資格,保證擬轉讓的標的依法可以轉讓,并履行相關程序,按照標的物的交易規模,可以直接或者通過經紀會員向縣農交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轉讓方申請轉讓產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產權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方的聲明與保證。

                (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四)產權權屬的證明材料。

                (五)相關決議、批準文件。

                (六)轉讓標的基本情況的材料。

                (七)標的保留價及作價依據。

                (八)委托辦理交易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方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九)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轉讓方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縣農交中心收到產權轉讓申請后,對產權轉讓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憑聯系單到各職能部門查閱檔案、確認權屬;審查通過的,由縣農交中心通過溫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網站對外發布產權交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

                信息內容應包括轉讓權屬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以及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交易信息應明確發布信息的期限,發布信息的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受讓方申請受讓產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縣農交中心資格審查:

                (一)農村產權受讓申請書。

                (二)意向受讓方的聲明與保證。

                (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四)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六)聯合受讓的,需提交聯合受讓協議書、代表推舉書。(七)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縣農交中心收到產權受讓申請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發布受讓信息,但受讓人不愿意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條轉讓方在披露的產權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時限內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賬日為準)后獲得受讓資格;逾期未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十五條縣農交中心應當依據征集到的受讓方情況,選擇以下交易方式:

                (一)在項目信息發布期滿后,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采取協議方式進行交易。

                (二)在項目信息發布期滿后,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取拍賣、競價或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交易。

                采取拍賣競價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折資入股后的權益或者收益分配權交易,在同等條件下,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優先購買權。

                農村集體經濟項目的承包經營權轉讓,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通過協議、競價或者招投標方式轉讓的,由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通過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受讓方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向縣農交中心指定賬戶交納全額轉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后,縣農交中心將交易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30日內,經轉讓方和受讓方申請,由縣農交中心審核并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

                《產權交易鑒證書》應當載明如下事項:項目編號、簽約日期、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標的全稱、交易方式、成交金額、合同價款支付方式、備注等內容。

                《產權交易鑒證書》使用統一格式打印,手寫、涂改無效。

                凡涉及集體產權權證的變更,有關部門(組織)應當要求轉讓方、受讓方提交縣農交中心出具的《產權交易鑒證書》。有抵押貸款需要的,可以憑《產權交易鑒證書》按照金融機構有關規定申請抵押貸款。

                第三章交易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產權的轉讓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轉讓底價,以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價格作為依據。

                農村個人產權的轉讓底價,可以依據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為依據,也可以由轉讓方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農交中心確認后中止交易:

                (一)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司法部門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轉讓方或者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四)縣農交中心認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五)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條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農交中心確認后終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

                (二)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

                (三)轉讓方或者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向縣農交中心書面提出終止交易申請,并經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在農村產權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影響交易雙方進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產權交易服務以公益為主。收費標準由縣農交中心參照相關行業收費情況制定。

                鼓勵農村產權交易,轉讓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的,免收轉讓方交易服務費用;其他交易主體,按照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涉及應征稅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產權的交易收益,應當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實行統一管理,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福利分配、社會保障、新農村建設等公益事業。具體管理辦法,按照相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執行。農村個人產權的交易收益,歸個人所有。

                第四章監管及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全縣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實行監督管理。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

                責任者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處理;

                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時發現并制止不正當的交易行為:

                (一)按照本辦法第九條交易范圍規定應進場交易的項目未

                進場交易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內部民主決議程序、備案審批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集體資產產權的。

                (三)采用提供虛假資料、隱瞞事實真相等不正當手段,實現交易,或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的。

                (四)對檢舉揭發交易過程中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規定違規交易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在縣農交中心進行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縣農交中心、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交易雙方及經紀會員有違規違約行為,造成縣農交中心、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方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交易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點擊查看解讀文件:《溫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政策解讀

                責任編輯:溫縣黨政門戶網站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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